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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资阳市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及解读

时间:2023-04-27   浏览量:69383   来源:资阳市金融工作局

 资阳市金融工作局

关于公开征求《资阳市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及解读

为促进资阳市股权投资市场对外开放,引导和规范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在资阳市合规有序发展,资阳市金融工作局草拟了《资阳市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建议。由于时间比较紧急,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对征求意见稿如有修改意见建议,请于202354日前通过以下渠道和方式反馈。

一、信函邮寄地址:资阳市雁江区滨河西路二段17号,资阳市金融工作局资本市场科收,邮编:641300

二、电子邮箱:853406489@qq.com

三、反馈电话:26021826

特此公告。

附件:1.《资阳市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2.《资阳市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解读

资阳市金融工作局

2023426

附件1

资阳市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坚持以改革开放打开高质量发展新局面,推动资阳市股权投资市场对外开放,促进和引导资阳市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规范有序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3号)、《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105〕号)、《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证监会令〔202071号)、《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中基协发〔2023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包括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和外商投资股权投资基金。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可以采用公司制、合伙制等组织形式。

本办法所称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是指在资阳市依法由境外的自然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参与投资设立的,以发起设立股权投资企业或受托管理股权投资企业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基金,是指在资阳市依法由境外投资者参与投资设立的,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投资于境内非公开交易的企业股权的基金。

本办法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合规风控负责人和公司章程约定的其他人员,以及合伙企业中履行前述经营管理和风控合规等职责的相关人员。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应当按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设立,并符合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和私募基金备案要求。

第三条 建立试点联审工作联席会议机制。市金融工作局、国家外汇管理局资阳市中心支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经济合作与外事局、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资阳国家安全局、中国人民银行资阳市中心支行、国家税务总局资阳市税务局等有关单位组成联审工作联席会议,联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工作局,牵头协调试点工作的推进、日常管理等工作,其他成员单位结合各自职责,对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的设立、运营加强指导和监管。县(区)政府、管委会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引导和督促企业规范运作、健康发展。

第四条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可向符合相关规定的境内投资者募集设立人民币基金。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可以发起设立或受托管理外商投资股权投资基金及内资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内资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可以发起设立或受托管理外商投资股权投资基金。

第五条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出资可以用人民币表示,也可以用可自由兑换货币表示;中国投资者必须以人民币出资。

第二章 试点条件

第六条 申请试点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财务状况良好,实缴货币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可自由兑换货币,对专门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管理基金规模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可自由兑换货币

(三)运作规范,具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和完善的内控制度,企业、股东、合伙人和实际控制人近三年内未受到司法机关和相关监管机构的处罚;

(四)专职员工不少于5人。

第七条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在申请设立时,应当具有至少两名高级管理人员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从事中国境内股权投资经历或在中国的金融类机构从业经验;

(二)有五年以上(含五年)从事股权投资或股权投资管理业务的经历;

(三)有两年以上(含两年)高级管理职务任职经历;

(四)在最近五年内没有违规记录或尚在处理的经济纠纷诉讼案件,且个人信用记录良好。

(五)符合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要求,包括但不限于《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中基协发〔20235号)中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 申请试点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基金的股东、合伙人在签署基金合同及其他认购文件时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风险承担能力;

(二)机构投资者需具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和完善的内控制度,近三年内未受到所在国家、地区司法机关和相关监管机构的处罚;境外机构投资者净资产不低于500万美元等值货币,单笔投资金额不低于100万美元等值货币;境内机构投资者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单笔投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三)境内外个人投资者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或近三年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单笔投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第三章 试点申请

第九条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应当按照以下程序注册登记和备案:

(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县(区)政府、管委会申请同意设立文件,并抄送联审工作联席会议成员

(二)县(区)政府、管委会对企业进行甄别确认后,按照相关程序办理;

(三)在市场主体登记部门办理登记注册;

(四)在银行办理外汇登记手续;

(五)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或私募基金备案。

第十条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申请同意设立文件时,需向县(区)政府、管委会递交如下申请材料:

(一)《设立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申请表》(附件);

(二)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

(三)法定代表人和董事会(如有)人选名单、身份证复印件;

(四)持有境外金融监管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明(如有);

(五)至少2名高级管理人员名单、简历及相关证明材料;

(六)境外股东、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外国投资者的注册登记证明或身份证明文件,香港、澳门或台湾地区投资者应当依法提供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注册登记或身份证明文件;

(七)申请人出具的全部申请材料真实性的承诺函;

(八)县(区)政府或管委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在境内开展业务,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遵循专业化运营原则,主营业务清晰,不得兼营与私募基金管理无关或存在利益冲突的其他业务。

第十二条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在国家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投资或者在国家限制外商投资的领域超出限制投资;

(二)二级市场股票和企业债券交易;

(三)投资不动产;

(四)挪用非自有资金进行投资;

(五)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须委托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具备资金托管能力和资质、在资阳市设有分支机构且为二级分行及以上(含二级分行)的银行机构作为主办资金托管银行。

资本账户开户银行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国际收支申报义务,须完整保留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账户收支信息,以备相关部门核查。

主办资金托管银行须对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的托管账户的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核查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发现可疑情况须立即向相关单位和职能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应当向发起设立属地的县(区)政府、管委会每半年报送下列投资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并抄送联审工作联席会议成员:

(一)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和股权投资基金投资项目的运作情况;

(二)修改投资合同、章程或合伙协议等重要法律文件;

(三)相关职能部门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办理下列事项的变更登记:

(一)名称;

(二)主体类型;

(三)经营范围;

(四)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

(五)注册资本或者出资额;

(六)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姓名;

(七)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姓名或者名称;

(八)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名称或者姓名、住所、承担责任方式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办理下列事项的备案:

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经营期限或者合伙期限;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的出资数额,合伙企业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数额、缴付期限和出资方式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市场主体登记联络员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

(六)公司、合伙企业受益所有人相关信息;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可按照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的约定进行利润分配或清算。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进行利润、股息、红利汇出应当符合国家外汇管理的相关规定,并应向主办资金托管银行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核通过后方可汇出境外。

第十七条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解散、清算、注销、退出。

第十八条 县(区)政府、管委会落实风险防范和处置责任,会同联审工作联席会议成员以及有关市级职能部门,共同做好金融风险防控工作。

县(区)政府或管委会作为直接责任人,应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对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的日常监管和风险防控力度,防范打击以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私募基金等名义从事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金融活动。

市金融工作局、国家外汇管理局资阳市中心支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经济合作与外事局、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资阳国家安全局、中国人民银行资阳市中心支行、国家税务总局资阳市税务局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以信用为基础的事前信用核查、事中分类监管和事后联合监管机制,开展联合监管和动态监管。

第十九条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相关部门应根据职责进行调查,情况属实的,可向社会公告,按情节轻重依法予以惩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及华侨,在资阳市投资设立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对于经营情况良好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可依法探索实行更加便利的外汇收支管理措施。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金融工作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本办法实施期间若与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政策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联合发文部门可根据运行情况适时调整本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设立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申请表

拟注册企业名称

 

拟注册企业经营范围

 

认缴出资构成

内资金额: 外资金额: 合计金额:

实缴出资构成

内资金额: 外资金额: 合计金额:

法人代表(或执行事务合伙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拟注册企业高管概况

姓名

专业资质

从业经验

主要业绩

 

 

 

 

 

 

 

 

 

 

 

 

序号

东(合伙人)名称

股东性质

出资额 占比

注册地(居住地)

1

 

 

万元 %

 

2

 

 

万元 %

 

3

 

 

万元 %

 

拟设立企业简述:设立目的;拟经营范围;拟登记备案类型。

(拟管理)基金募集说明书概述:基金架构、基金规模、拟募资对象情况、拟投资领域、投资方式、投资阶段、基金管理团队、退出方式等。

 

投资方情况(包括企业法人股东:公司简介、近期财务状况、主要经营业绩、行业排名、管理状况、高管近5年具体从业经历、已投项目概述、基金业协会备案情况;自然人股东:近5年具体从业经历、参与完成项目的概述、从业资格等。)

 

备投项目简述(公司简介、资产、负债、营收、净利润、拟投资金额等)

 

申请人申明

本企业提供的申请材料和以上所填写资料均真实准确,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

年 月 日

审查意见

县(区)政府、管委会意见 是否同意该企业纳入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2

《资阳市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解读

为促进我市股权投资市场对外开放,引导和规范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在我市合规有序发展,我局牵头起草了《资阳市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管理暂行办法(送审稿)》。

一、起草背景

近年来,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在我国境内发展较快,目前,国、省层面对外商境外募资参与境内股权投资均未出台统一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全国有30余个地区探索出台了试点办法。经咨询相关省级金融监管部门,并结合我市工作实际,我市需比照其他地区,制订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管理暂行办法,对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业务的准入门槛、操作规范、业务负面清单、审查条件、监管权责等事项予以明确。同时,此办法出台后,也将有利于引导我市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业务规范化发展,提高我市吸引和利用外资水平。

二、起草依据

一是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意见主要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3号)、《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105〕号)、《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证监会令〔202071号)、《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中基协发〔2023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是全国相关地区试点探索经验。2011年上海率先启动试点工作,目前,全国有30余个地区探索出台了试点办法,2022年,成都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等部门联合国家外汇管理局四川省分局等制定出台了我省目前唯一的地方性试点办法,为我市起草试点办法提供了可借鉴的经验。

三、起草过程

一是牵头草拟。由我局牵头,会同国家外汇管理局资阳市中心支局等部门,以成都模板为蓝本,借鉴北京、深圳、昆山等城市经验着手起草。

二是争取支持。起草过程中,主动对接相关省级金融监管部门处室,积极争取支持。

三是征求意见。初稿起草后,征求了相关律师事务所、私募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等方面的意见建议随后又征求了高新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市级相关部门、资阳发展集团、相关金融机构的意见建议,对文本内容进一步修改完善。

四、主要内容

试点办法共5个部分内容。一是总则。明确了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的范围和组织形式,提出建立试点联审工作联席会议机制。同时,明确县(区)政府、管委会履行属地管理责任。二是试点条件。按照适当性原则,明确了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以及高管、外商投资股权投资基金的股东、合伙人的准入条件。三是试点申请。明确设立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的注册登记(备案)程序、申请设立需提供的要件和基金投资负面清单。四是监督管理明确募资银行托管、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登记(备案)事项变更等监管要求,县(区)政府、管委会和相关市级部门共同做好金融风险防控五是附则。明确试点办法有效期限,并提出对于经营情况良好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可依法探索实行更加便利的外汇收支管理措施。

主办:资阳市人民政府 市民服务热线:12345(本地拨打)、028-26111041(外地拨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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