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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资阳市本级人才公寓租赁管理办法 (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及解读

时间:2024-04-02   浏览量:3381   来源:中共资阳市委组织部

关于《资阳市本级人才公寓租赁管理办法

(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提升人才安居保障水平,强化市本级人才公寓管理,市委组织部牵头起草了《资阳市本级人才公寓租赁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已组织人才代表进行讨论,并征求各县(区)及市级有关部门意见,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或社会各界人士如有意见建议,请通过电话、邮件等方式在公示期内反馈。因事项紧急,为尽快推动政策出台,决定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期:202443日至412日)。感谢您的参与与支持!

联 系 人:周高成;

联系电话:028-26111223

邮箱:zyrencaiban@163.com

地址:资阳市雁江区广场路9号市委组织部1420办公室。

 

 

中共资阳市委组织部

202442

 

 

 

 

资阳市本级人才公寓租赁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新时代人才强市战略,提升人才安居保障水平,强化市本级人才公寓管理,根据中省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才公寓,是指由市委市政府统一规划建设,配套相应生活设施,满足人才居住需求,通过租赁方式定向提供给符合规定条件人才居住的过渡性住房。

第三条  市本级人才公寓管理运营坚持“党政主导、服务人才、只租不售、周转使用、市场化运作”原则。

第四条  市委组织部(人才办)负责人才公寓政策制定、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受理、审批人才公寓租住申请等工作;市财政局负责人才公寓有关支持政策资金保障等工作;市自然资源规划局负责人才公寓规划设计指导、申请对象本人及家庭成员住房信息核查等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人才公寓建设指导、申请对象本人及家庭成员住房信息核查等工作;市发展改革委负责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等单位定期调查调整人才公寓租赁价格等工作;市国资委负责协调指导有关国有企业做好人才公寓建设装修、入住安排、日常管理和运营维护等工作。

 

第二章  入住对象条件

第五条  人才公寓申请人须在资阳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工作,且属于下列人才类别之一

(一)顶尖人才:中国科学院或中国工程院院士、国省人才计划入选者、国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国省科学技术或人才奖项获得者及相当层次人才;

(二)领军人才:市杰出人才、市领军人才、市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博士研究生、正高级职称人才、重点企业(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和服务业企业、有资质等级建筑业企业,下同)或新落地重点项目主要负责人及相当层次人才;

(三)高端人才:“资阳俊才卡”获得者、市青年科技人才、硕士研究生、副高级职称人才、高级技师、重点企业或新落地重点项目高层管理人才(副总经理及以上)及相当层次人才;

(四)实用人才:全日制本科学历大学毕业生、中级职称人才、技师及相当层次人才;

(五)经市委组织部(人才办)认定的其他人才。

申请人同时属于多个人才类别的,按就高原则确定其人才类别。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租住人才公寓:

(一)本人或配偶、未成年子女在资阳市主城区范围内有自有住房且具备居住条件的

(二)本人或配偶已入住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三)存在其他不符合人才公寓租住条件的。

 

第三章  申请审批程序

第七条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可根据自身需求,适时申请入住人才公寓。申请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本人申请。申请人按规定查询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房产信息,如实填写《资阳市本级人才公寓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连同相关佐证资料,报所在单位初审。

(二)单位初审。申请人所在单位对《申请表》及相关佐证资料真实有效性、申请人资格条件等进行审核,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按照属地管理和行业归口原则,报有关部门复审。

(三)部门复审。有关部门对《申请表》及相关佐证资料真实有效性、申请人资格条件等进行复审,签署复审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报市委组织部(人才办)审批。其中,申请人所在单位属县(区)的,报本地党委组织部(党工委)复审,所在单位属市级部门的,报行业主管部门复审。

组织审批。市委组织部(人才办)根据《申请表》及相关佐证资料进行审批,签署审批意见。符合条件的,发放《同意租住通知书》;不符合条件的,告知申请人。

办理入住。申请人在取得《同意租住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人才公寓运营管理单位签订租赁合同,缴纳房屋租金、押金等相关费用并办理租住手续,由运营管理单位及时安排入住;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租住资格。

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认真审核本单位人员提交的《申请表》及佐证资料,并对相关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配合市委组织部(人才办)及人才公寓管理运营单位做好本单位租住对象日常管理工作,督促其遵守相关管理规定。用人单位对租住对象审核把关不严或管理不到位的,取消该单位2年内再次申请人才公寓资格。

第九条  人才公寓分配坚持“积分排序、统筹兼顾、轮候入住”原则。申请人数较多、房源不足时,根据《申请入住资阳市本级人才公寓积分标准》计算积分,按照累计积分由高到低的顺序确定租住对象。累计积分相同时,依次按照人才类别、工作单位类型、到资工作时长等得分高低安排入住。因房源紧张未能及时安排入住的申请人进入轮候排队,后续优先安排入住。

第十条  县(区)统一规划建设有人才公寓的,本地人才原则上应先申请入住本县(区)人才公寓。夫妻双方均符合条件的,在资阳市主城区范围内只提供1套人才公寓。

 

第四章  公寓租住管理

第十一条  人才公寓实行市场化运作模式,租金、押金以及租住期间产生的水费、电费、气费、网费、物业服务费等费用由承租人自行缴纳。租金根据租住房屋面积及单位租赁价格计算,单位租赁价格较同地段、同品质商品住房的市场租赁价格优惠20%,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等每2年调查调整一次。

第十二条  对人才公寓承租人实行阶梯价格补贴,具体补贴标准如下:

(一)顶尖人才补贴100%

(二)领军人才补贴80%,每月最高不超过1000元;

(三)高端人才补贴50%,每月最高不超过600元;

(四)实用人才补贴20%,每月最高不超过300元。

已享受市县(区)住房资助政策人员、市外选派到我市挂职锻炼的干部人才,租住人才公寓不享受阶梯价格补贴政策;经市委组织部(人才办)认定的其他申请人,认定时由市委组织部(人才办)确定其享受补贴档次。

第十三条  人才公寓补贴按年度一次性发放,每年年初由人才公寓管理运营单位将上一年度公寓入住及补贴情况报市委组织部(人才办),由市委组织部(人才办)审定后发放。其中,对承租人的补贴发放至人才所在单位,并由所在单位发放至个人;租金优惠20%部分,按照实际入住人数及入住时间,拨付至人才公寓管理运营单位。相关经费在市级人才开发专项资金中列支,由市财政纳入年度预算;其中,县(区)人才入住的,租金优惠补贴费用由属地财政承担,纳入市县(区)两级财政年终结算办理。

第十四条  人才公寓仅供承租人及其家庭成员居住,承租人应爱护房屋及有关设施设备,遵守人才公寓运营管理单位制定的有关管理制度及租赁合同。

第十五条  承租人婚姻状况、房产状况发生变动可能影响人才公寓租赁时,需向所在单位报备,所在单位应及时将婚姻状况、房产状况及工作单位变动情况报市委组织部(人才办)备案。市委组织部(人才办)会同有关部门(单位)不定期对人才公寓入住情况进行检查,发现不符合租住条件或存在第十七条有关情形的,取消租住资格。人才公寓租赁相关情况每年采取适当形式进行公示。

第十六条  人才公寓首次租期不超过2,期满承租人仍符合人才公寓租住条件且需要续租的,应提前1个月向市委组织部(人才办)提出申请,由市委组织部(人才办)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由运营管理单位与其签订续租合同,续租期限最多不超过2年。

 

第五章  公寓退租管理

第十七条  承租人在人才公寓租住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解除租赁合同、退出人才公寓:

(一)租期未满但承租人主动退租的;

(二)租期届满且承租人不再续租的;

承租人已由用人单位提供住房的;

(四)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在资阳市主城区范围内购买住房并已具备居住条件的;

(五)调离资阳市或辞职、辞退、自动离职的;

(六)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及以上未居住的;

(七)擅自安排无关人员入住的;

(八)连续3个月未缴纳租金等应缴纳费用的;

(九)擅自将承租的住房转租、分租、出借、调换的;

(十)擅自装修、改扩建、改变房屋结构或使用性质的;

(十一)故意损坏房屋及相关设施设备的;

(十二)因使用不当、重大过失等人为原因造成房屋及相关设施设备损坏且拒不承担责任的

(十三)利用房屋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

十四承租人婚前夫妻双方均以个人名义申请人才公寓,婚后要继续租住需退出其中一套

(十五)不符合租住条件或严重违反管理制度及租赁合同等其他情形的

其中,因本条第(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款之情形退出人才公寓的,2年内不再受理该承租人租住申请。

第十八  退租人才公寓,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承租人至少于退出前1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由人才公寓管理运营单位审核后报市委组织部(人才办)审批。

(二)退房。承租人清理房屋并清点有关设施设备,经人才公寓管理运营单位查验合格后移交房屋。

(三)结算。承租人在规定的时间内结清水费、电费、气费、网费、物业服务费等应由承租人承担的费用。

(四)解约。承租人与人才公寓管理运营单位签订退房合同、终止租赁关系,管理运营单位退还押金。

第十九条  承租人存在隐瞒事实、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资料、伪造证明材料等行为,违规租住人才公寓的,取消其租住资格、收回所租房屋并按市场价收取其自入住之日起的房屋租赁费用,不再受理该承租人的人才公寓租赁申请。相关工作人员在人才公寓受理审核、资料核实、租住管理等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两年,具体政策由市委组织部(人才办)负责解释。

 

 

 

附件1

资阳市本级人才公寓申请表

申请人姓名

 

性    别

 

照片

籍    贯

 

出生年月

 

身份证号码

 

毕业院校

及专业

 

学历学位

 

到资阳工作

日期

 

现工作单位及职务

 

联系电话

 

人才类别

□顶尖人才     □领军人才     □高端人才     □实用人才

获专利情况

□发明专利(共___项)         □实用新型专利(共___项)

婚姻状况

□已婚

□未婚

入住需求

□个人入住     □家庭入住(___人)

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资阳主城区(含高新区、临空经济区)的住房情况

“在资阳主城区住房情况”一栏填写“有房屋”或“无房屋”;填写“有房屋”的,同时注明房屋产权证号。

与申请人关系

姓名

工作单位

身份证号码

在资阳主城区住房情况

 

 

 

 

 

 

 

 

 

 

 

 

 

 

 

 

 

 

 

 

 

 

承诺书

本人已知晓并严格遵守《资阳市本级人才公寓租赁管理办法(试行)》各项规定,承诺所填写的个人基本情况及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真实有效,并同意接受相关部门对此进行的核查公示,如因填写内容或提供材料不实而造成的不良后果由本人承担。

承诺人签字:                                年    月    日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核查意见

 

核查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资阳市主城区无房产网签备案、未入住保障性住房。)

 

                                             日(盖章)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动产登记中心核查意见

 

核查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资阳市主城区无登记的自有住房。)

 

 

                                             日(盖章)

工作单位初审意见

 

经审核,情况属实,经本人申请,同意推荐入住人才公寓。

 

 

单位负责人(签字):                         日(盖章)

主管部门复审意见

 

经审核,情况属实,同意推荐入住人才公寓。

 

 

部门负责人(签字):                         日(盖章)

 

市委组织部(人才办)审批

意见

 

(经核查,该同志累计积分为___分,同意入住人才公寓。)

 

 

                                             日(盖章)

 

 

 

 

 

附件2

申请入住资阳市本级人才公寓积分标准

序号

计分要素

计分类别

得分分值

备注

人才类别

顶尖人才

90

 

领军人才

60

高端人才

40

实用人才

20

工作单位类型

企业

40

 

事业单位或自主创业

20

党政机关(参公单位)

10

到资工作时长

1年以内

30

工作时长从首次到资工作之日起计算

1年及以上—2年以内

20

2年及以上—3年以内

10

3年及以上

5

加分要素

获专利情况

获授权发明专利

10

同时获多项专利的,累计积分

获实用新型专利

5

 

 

 

 

 

资阳市本级人才公寓租赁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为深入实施新时代人才强市战略,提升人才安居保障水平,强化市本级人才公寓管理,市委组织部结合资阳人才公寓建设实际,牵头起草了《资阳市本级人才公寓租赁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二、起草过程

《办法》起草过程中,广泛收集、借鉴同类地区、先进发达地区人才公寓租赁管理经验做法,成稿后组织人才代表和相关单位进行研究讨论,先后2次征求各县(区)及市级有关部门意见,综合吸收合理化建议,修改完善形成《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三、主要内容

《办法(征求意见稿)》共六章20条。第一章是总则,主要明确《办法》出台的目的意义、适用范围、人才公寓运营原则、主要涉及的职能部门及工作职责。第二章是入住对象条件,明确了5类入住对象,分别是顶尖人才、领军人才、高端人才、实用人才及经市委组织部(人才办)认定的其他人才,同时对不得申请入住情形作出规定。第三章是申请审批程序,主要明确申请入住的具体程序,阐述用人单位职责义务、人才公寓分配原则,并对县(区)自建有人才公寓、夫妻双方均符合申请条件等特殊情况作出规定。第四章是公寓租住管理,主要明确人才公寓租赁价格优惠措施及对不同类型人才实施阶梯价格补贴的优惠政策,同时对入住人才公寓需履行的义务、人才公寓租赁期限等作出规定。第五章是公寓退租管理,主要明确应该解除租赁合同、退出人才公寓的15种具体情形,对退租程序以及违规租住人才公寓承担责任等进行阐述。第六章是附则,主要对《办法》施行时间、试行年限及解释权进行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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