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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资阳市科技计划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资阳市市级科普基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资阳市专家库管理工作规程(征求意见稿)》的公告及解读

时间:2024-03-18   浏览量:7455   来源:市科学技术局

资阳市科学技术局

关于公开征求《资阳市科技计划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资阳市市级科普基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资阳市专家库管理工作规程(征求意见稿)》的公告及解读

为推动资阳市科技计划的顺利实施,规范专家库管理,加强我科普能力建设,现将资阳市科学技术局草拟的《资阳市科技计划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资阳市市级科普基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资阳市专家库管理工作规程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公示时间为2024318日—2024417日。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对征求意见稿如有修改意见,可以于20244171800前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提出:

一、通过信函邮寄至资阳市政府办公大楼2号楼1101房间资阳市科学技术局收,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征求意见”字样。

二、电子邮件发至:756992377 @qq.com

三、联系电话:02826110789

附件:1. 资阳市科技计划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资阳市科技计划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政策解读

            3. 资阳市市级科普基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4.《资阳市市级科普基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政策解读

            5.资阳市专家库管理工作规程(征求意见稿)

            6.《资阳市专家库管理工作规程(征求意见稿)》政策解读

                          资阳市科学技术局

                          2024318

附件1

资阳市科技计划管理办法(送审稿)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资阳市科技计划的顺利实施,实现科学、规范、高效、公平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国发〔201825号)、《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科学技术部令第19号)精神,按照《四川省深化省级财政科技计划管理改革方案》(川府发〔20175号)《四川省科技计划管理办法》(川科政〔20224号)《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川财规〔201910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阳市科技计划由市级财政资金设立,由资阳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和资阳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共同管理,重点资助为增强我战略科技力量建设、推动产业技术创新和全社会创新创造等,开展的应用基础研究、科技攻关、成果转移转化、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创新主体培育、科技创新人才培养、区域创新能力提升等科技创新活动。

第三条  资阳市科技计划支持方式分为立项、备案;资阳市科技计划管理方式分为计划、专项、项目(事项)

(一)计划主要分为应用基础研究、重点研发计划(重大科技专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引导计划、科技创新基地(平台)和人才计划等四大类计划。

(二)专项是资阳市科技计划组织实施的载体,聚焦国重大战略任务,以目标为导向,围绕应用基础研究、科技攻关、成果转移转化、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科技创新人才培养等进行全方位设计、一体化组织实施。专项可根据全市科技创新发展进行优化调整。

(三)项目是资阳市科技计划组织实施的基本单元,分为普通项目和直补项目。普通项目为通过前补助方式支持的项目,须签订任务书和组织验收暨绩效评价(以下简称验收评价直补项目为按照有关规定直接划拨或通过后补助方式支持的项目,无签订任务书和组织验收评价。

第四条  重大科技专项的项目可根据需要下设一定数量的课题。课题是项目的组成部分,按照项目总体部署和要求服务于项目目标。

 资阳市科技计划按照聚焦发展、突出重点,问题导向、统筹推进,遵循规律、激励创新,规范管理、注重绩效的原则组织实施。

  资阳市科技计划项目纳入科创通——资阳分平台进行管理(保密项目、应急项目除外)。

  支持企事业单位自筹资金开展的应用基础研究、科技成果中试验证、新经济应用场景测试等项目,按程序纳入市级科技计划项目进行备案,项目管理按实施单位内部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组织与管理职责

 市科技局履行资阳市科技计划管理工作职责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资阳市科技计划管理制度

(二)开展科技发展趋势的战略研究和政策研究,优化资阳市科技计划总体任务布局,根据科技创新需求、总体任务布局及时调整计划类别及专项设置

(三)支持和引导地方政府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科技创新改革发展政策、优化区域科技创新环境、提升区域科技创新能力

)组织编报资阳市科技计划专项预算

)编制发布年度项目申报指南,负责项目的组织申报、形式审查复审、受理、评审、公示、立项、与推荐单位、项目牵头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等工作

)组织开展项目中期评估、监督检查、验收评价,按程序对项目进行动态调整等管理和服务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回避原则,充分发挥科技专家作用,支撑具体项目管理工作

)其他与项目管理相关事项。

 各县(区)、高新区和临空经济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市级有关部门(单位)以及经市科技局授权的单位是资阳市科技计划项目的推荐单位,落实推荐责任和属地(行业)管理责任。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管辖或授权范围内项目的组织申报、形式审查、推荐参与项目全过程管理

(二)与项目牵头单位、市科技局签订项目任务书

(三)负责审核申报单位申报资格和项目申报材料的合规性、真实性

(四)督促项目牵头单位建立完善内部管理制度,按期组织实施和完成项目,监督经费的使用,协助核查并报告项目执行进展和出现的重大问题等

(五)协调推动项目成果的转移转化与应用示范

(六)及时反映项目牵头单位运行情况及项目管理推进中的重大问题,督促牵头单位按规定退回财政资金。

  市财政局是科技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资金下达。

(二)参与项目评审中期评估、监督检查、验收评价

  项目牵头单位负责资阳市科技计划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落实法人责任和牵头责任。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要求申报项目,对申报项目及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确保报送材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二)与推荐单位、市科技局签订项目任务书

(三)按照项目任务书组织实施项目,统筹管理项目合作单位,履行项目任务书各项条款,落实配套条件,完成项目目标和任务,履行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科技伦理等责任和义务,推动项目成果转化应用

(四)建立健全项目管理、间接费用、结余资金、差旅会议等内部管理制度,落实激励科研人员的政策措施,保证项目资金合法合规使用

(五)为项目配备科研助理,提供实验技术、成果转化、财务报销等科研辅助性服务,让科研人员把主要精力投入科技创新和研发活动。

)按要求及时编报项目执行情况报告、信息报表、验收(绩效)报告等

)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按程序报批需要调整的事项

 (八)负责将须退回的项目资金先行垫足经原渠道退回财政。

)接受指导、检查并配合做好监督、评估验收评价等工作。

 落实和强化分级管理责任,各县(区)、高新区和临空经济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加强项目管理的统筹协调,提高项目管理水平。

第十项目下设课题的,课题单位应强化法人责任,按照项目实施的总体要求完成项目或课题任务目标,并接受牵头单位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对牵头单位负责。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立项

第十  项目组织方式。项目主要通过公开竞争择优方式确定项目牵头单位。对于战略目标明确、技术路线清晰、优势单位较为集中或应用示范区域特征明显的项目指南方向,或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和市科技局重点工作安排确定的项目、突发和应急的科技需求项目、保密项目等,可采取定向择优、定向委托等方式确定项目牵头单位。

第十  指南编制。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由市科技局根据国、省、市重大战略任务和相关规划组织编制。

第十  指南发布。采取公开竞争择优组织方式的项目申报指南,通过科创通——资阳分平台等多种方式公开发布。采取定向择优或定向委托组织方式的项目申报指南,可直接向定向单位发布申报指南或通知。

第十  申报条件

(一)项目单位(包括项目牵头单位、项目合作单位)。多个项目单位联合申报的,应签订联合申报协议,并明确一家单位作为项目牵头单位,其余项目单位为合作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医疗卫生机构、企业或其它单位。

2. 项目牵头单位限注册地在资阳市境内,且使用财务软件设有研发费用会计科目账。

3. 具有较强科研能力和条件、运行管理规范,能为项目实施提供必备的人才条件、技术装备、资金保证以及组织、管理、协调保障

4. 具备相应的科技开发、科技服务或决策咨询研究能力,在所申报研究领域和专业具有一定的技术优势、科研成果,具有与项目相关的研究经历和研究积累

5. 符合申报指南对申报单位主体资格的要求

6. 无违规行为记录、限制申报记录等情况。

(二)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应为项目牵头单位人员,具有与项目相关的研究经历和研究积累,具有领导和组织开展创新性研究能力,科研信用记录良好。且具备下列条件:

身份等限制:行政机关公务人员(包括行使科技计划管理职能的其他人员)不得作为项目负责人。退休人员原则上不得作为项目负责人。

职称、学历等要求:

须有中级及以上职称或者国家承认学历的专科以上学历,且专科工作5年以上、本科工作3年以上、硕士研究生工作1年以上,博士研究生不受工作年限限制。

获得国省科技进步奖的科技人员可作为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应未承担在研的科技计划项目

项目负责人同一年度限申报1个项目

)项目参与人员应为项目单位人员,同时应具备以下条件:

1.限作为1个在研项目的参与人员。

2.无限制申报记录、不良科研诚信记录等情况

第十  单位申报。申报单位按照申报指南要求,通过科创通——资阳分平台申报项目。

第十  审核推荐。推荐单位对照申报指南要求,确保推荐质量。对本行业系统、本地区或授权范围申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的资质、提交项目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形式审查,对真实性进行审核后,汇总推荐至市科技局。

十条  项目受理。市科技局对推荐单位推荐的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复审,对复审合格的项目予以受理

二十  项目评审。项目评审主要为技术评审,拟支持经费为100万元的项目须开展预算评审,并简化评审流程,将技术评审和预算评审合并,开展一次性项目评审。可采取网络评审、会议评审、答辩评审、咨询论证等方式组织项目评审。根据需要可开展现场考察,现场考察情况作为是否立项的最终依据。

二十 项目预立项。市科技局根据全市科技创新重点工作任务、申报指南要求等,结合专家评审情况,充分考虑区域、行业、重点发展领域以及人才培养等因素,按照择优支持原则,提出拟立项项目。

二十  项目公示。市科技局对拟立项项目在科创通资阳分平台等平台上进行公示(涉密项目、应急项目等除外),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项目,由市科技局组织调查处理。

第二十  项目立项与任务书签订。市科技局根据公示结果,经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后下达立项通知,与项目推荐单位、项目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和科研诚信承诺书。项目执行期限一般为1—2年,重大科技专项项目最长可为3年。项目牵头单位根据项目任务书与合作单位签订项目合作协议,自行约定有关责任、权利、义务。

项目牵头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项目任务书编制工作并报送市科技局。立项文件下达1个月内未报送任务书的,市科技局可予以撤销立项的处理。

第四章  项目实施与过程管理

第二十  落实法人责任。项目单位应落实法人责任,根据项目任务书确定的目标任务和分工安排,履行各自的责任和义务,按进度完成各项任务。

第二十  履行牵头责任。项目牵头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切实履行牵头责任,统筹加强合作单位管理,制定项目一体化组织实施的工作方案,明确任务调度、节点控制、协同推进的具体方式,为项目任务目标完成提供条件保障和支撑。

第二十  项目合作单位应积极配合项目牵头单位组织开展的督导、协调和调度工作,按要求参加集中交流、专题研讨、信息共享等沟通衔接安排,及时报告研究进展和重大事项,支持牵头单位加强研究成果的集成。

第二十  项目中期评估。对项目执行期三年且财政资金100万元的项目,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市科技局通过会议评估或现场评估方式,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中期评估。中期评估情况作为项目继续执行、终止执行的依据。

第二十  项目实施过程中,赋予项目牵头单位更多管理自主权,赋予项目负责人更多技术路线决定权和资源调度权。在项目执行期到期前(延期项目按延期后的时间),确变更以下事项的,按程序申请调整。

(一)变更牵头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执行期、项目主要研究目标和考核指标等重大调整事项,由项目牵头单位提出书面申请,项目推荐单位审核提出意见,报市科技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后调整。项目执行期延期只能申请1次,延期时间不超过1年。人才类项目原则上不得变更项目负责人。

(二)变更项目合作单位,由项目牵头单位自主调整。

(三)变更项目研究方案、技术路线、项目参与人员等调整事项,由项目负责人自主调整后,报项目牵头单位备案。

十条  项目执行期间取得重大进展、突破,或遇协调解决的重要问题,项目牵头单位、项目推荐单位需及时向市科技局书面报告。

 资金管理使用

三十   专项资金根据国、省、市重大战略任务和相关规划部署、绩效评价及监督检查结果安排。

第三十  科技计划资金按照集中财力,突出重点;分类支持·合理配置 公开透明·科学规范的原则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  科技计划资金主要支持:

(一)应用基础研究计划。突出原始创新,聚焦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战略性、基础性、前瞻性重大科学问题,鼓励自由探索,支持科研人员开展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研究,创新理论和方法,强化前期应用技术开发和原创成果储备,培养优秀科技人才,提升原始创新能力。

(二)重点研发计划(重大科技专项)。突出技术支撑,聚焦全市产业发展和公益民生等重点领域的技术须求,开展重大关键技术攻关和国际科技合作,着力解决制约产业创新、民生改善与社会进步的技术问题,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力科技支撑。突出引领产业发展,针对我市现代产业、优势特色产业、高端成长型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等产业发展重大须求,注重与国、省重点研发计划的衔接,聚焦产业化目标,聚集资源,在设定时限内进行集成式协同攻关,培育形成具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创新产品和高端产业。

(三)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引导计划。突出产业化导向,充分发挥政府财政资金的杠杆撬动作用,引导企业真正成为技术创新研发投入、科研和成果转化的主体,支持企业研发投入、牵头实施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培育创新产品,开展产业化示范和科技金融支持,促进科技成果商品化、资本化、产业化。支持引进国外智力成果示范推广。加强科技扶贫,重点支持贫困地区科技创新示范、成果推广和科技服务体系建设。

(四)科技创新基地(平台)和人才培育计划。突出能力提升,重点支持科研基础条件、科学研究、工程化开发、转移转化、企业孵化、产业园区、科学技术普及、国际科技合作、引才引智等科技创新基地(平台)建设和能力提升,促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提升科技创新的条件保障能力和产业化服务能力。重点培育杰出青年科技人才和创新团队,支持创新创业领军人才、青年大学生等开展创新创业,发展壮大高水平创新创业人才队伍,支持引进国(境)外高端人才。加强创新决策等软科学研究。

第三十  科技计划资金采取前补助和后补助两种支持方式,并在项目申报指南中予以明确。前补助是指项目立项后核定预算的财政支持方式,后补助是指对项目、事项单位先行投入的研发资金或取得的成果、绩效和提供的服务等给予相应补助的财政支持方式,包括以奖代补、奖励性补助等。后补助项目资金按照《资阳市市级财政科技后补助资金管理工作规程》(资科〔202250号)的相关规定使用。

三十 前补助专项资金开支范围

前补助项目资金开支方位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其中,应用基础研究计划,重点研发计划(重大科技专项),杰出青年科技人才和创新团队、创新创业领军人才、青年大学生苗子、软科学、研发类平台项目以及参与成果转化示范项目并承担再研发任务的高校、院所、医疗机构可开支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其他项目只能开支直接费用。

直接费用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包括:

设备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使用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费支出。财政科技经费形成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在保障有关参与单位合法权益的基础上,按照国、省和我市有关规定开放共享,避免重复购置,提高资源利用效率。计算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可在设备费科目列支

业务费

1)材料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元器件、试剂、实验动物、部件、外购件、包装物等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2)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进行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委托测试化验加工签订合同或协议等。

3)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直接使用的相关仪器设备、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等费用。

4)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会议费和国际合作交流费。

5)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及印刷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6)其他费用: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除上述支出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

3. 劳务费

1聘用人员费:指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项目聘用、科研助理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结合工作任务确定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从劳务费科目中列支其由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等。

2)专家咨询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含柔性引进境外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及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专家咨询费的开支标准按照国家、省和我市有关规定执行。

4. 创新基地(平台)、成果转移转化示范项目可在直接费用现有科目中(不包括其他费用)列支部分试生产、建设、运行等费用,应当单独列示,单独审核。

5. 高等学校、科研院所要根据科研工作实际需要,按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研究制定内部差旅费、会议费、劳务费管理办法,确定开支范围和标准;对野外考察、心理测试等科研活动中无法取得发票或财政性票据,以及邀请国(境)外专家来华参加学术交流、开展技术指导发生的费用等的报销问题,可制定符合科研实际需要的内部报销规定。

(二)间接费用是指项目在组织实施过程中,单位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项目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日常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激励科技人员的绩效支出等。

1. 间接费用实行总额控制,按照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费后不超过30%的比例核定。

2.项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间接费用的内部管理办法,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资金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绩效支出主要用于对科研人员的激励,应向创新绩效突出的团队和个人倾斜,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不设比例限制。项目单位在统筹安排间接费用时,要处理好合理分摊间接成本和对科研人员激励的关系。

3. 项目承担单位可将间接费用全部用于绩效支出,并向创新绩效突出的团队和个人倾斜。

4. 项目有多个项目单位的,间接费用在总额范围内由项目牵头单位与参与单位协商分配。

第六章  预算编制、资金下达

第三十  市科技局在签订项目任务合同书时下达具体项目绩效目标,根据市级创新创业引导资金到位情况下达专项资金。

第三十  专项资金一经批复下达,各级科技部门及推荐单位按照谁推荐、谁负责的原则,应及时组织项目实施,并承担监督等管理职责。项目单位要强化法人主体责任,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负责项目实施的具体日常管理,建立健全项目资金管理和使用制度,完善内部控制和日常监督制约机制。专项资金应当纳入项目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实行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并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予以公开。

第三十  项目调整预算

(一)项目资金变动,由市科技局审查后报市财政局进行调整。

(二)项目资金不变,项目合作单位之间以及增加或减少项目合作单位的资金调整,由项目单位提出申请经推荐单位审核后报市科技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

(三)项目资金不变,直接费用中设备费预算总额不予调增;设备费预算总额调减、设备费内部预算结构调整、拟购置设备的明细发生变化,以及其他科目的预算调剂权下放给项目单位。项目单位应完善管理制度,及时为项目人员办理调剂手续。相关管理制度由项目单位报推荐单位备案。

(四)间接费用预算不予调增。经项目单位与项目负责人协商一致后,可以调减用于直接费用。

  项目验收暨绩效评价

三十  项目执行期满,项目牵头单位在3个月内完成验收评价准备,向市科技局提交验收评价材料,并申请验收评价,于项目执行期满1年内完成项目验收评价。

提前完成任务的项目,原则上执行期过半,可提前申请项目验收评价。项目下设课题的,项目牵头单位应在项目验收评价前组织完成课题验收。

 市科技局在收到项目牵头单位提交的项目验收评价申请和符合要求的相关资料后,须在3个月内组织验收评价。

四十  分类验收评价指标体系

(一)应用基础研究计划项目重点评价新发现新原理新方法新规律的重大原创性和科学价值、解决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重大求中关键科学问题的效能、支撑技术和产品开发的效果、代表性论文等科研成果的质量和水平。

(二)重点研发计划(重大科技专项)项目重点评价关键技术、核心技术和共性技术的创新与集成水平、自主知识产权或产品的产出、推广应用、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

(三)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引导计划项目重点评价科研成果创新性、先进性、产业化前景、经济效益或产品的创新性、评价结果出具验收建议意见。

(四)科技创新基地(平台)项目重点评价创新基地的基础条件、技术创新能力、产业集聚及结构优化能力、可持续发展、创新管理能力和成效、服务绩效等;科技创新人才项目重点评价人才的研究水平、人才培养、发展潜力及团队研究实力、条件支撑等。

四十  根据项目支持经费额度开展审核验收评价或专家验收评价方式。

四十  支持经费在1万元(含)以下的项目,按照《资阳市科技计划项目审核验收评价工作规程》(资科〔202250号)的规定开展审核验收评价。

四十  支持经费在1万元(不含)以上的项目,开展专家验收评价,由市科技局组织专家验收评价,并出具专家意见。专家验收评价可采用会议评审、现场评价等方式进行。

四十  专家验收评价的具体内容包括:

(一)项目任务书约定的目标任务、考核指标等任务完成情况。包括:项目研发任务和考核指标完成情况,研究成果的水平及创新性、成果示范推广及应用前景、项目组织管理、人才培养等;项目产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科研学术价值等实施绩效。

(二)资金管理与使用情况。包括:资金到位与拨付、单独核算情况、资金使用情况、预算执行与调整情况;根据会计核算与资金使用情况,确定项目(课题)专项资金结余情况。

四十  专家验收评价流程项目牵头单位提交申请推荐单位材料审核专家评审市科技局党组会议审定验收评价材料存档

(一)提交申请。项目牵头单位按要求准备以下有关纸质材料,提交项目推荐单位初审,并承诺验收材料真实性。

1. 有调整事项提交调整相关文件资料。

2. 项目任务合同书。

3. 项目验收评价报告。

4. 附件材料(参照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要求动态调整)包括:与项目有关的科研数据、技术资料、知识产权(专利、商标、著作权、论文等)、技术标准等;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有关产品测试报告、检测报告及用户报告;项目牵头单位(含合作单位)财务软件直接打印的项目专账、专项经费和自筹经费支出明细账、固定资产明细账,专项经费每个科目前两笔最大金额支出的记账凭证复印件及相关附件复印件(如发票、签收单、合同等),专项经费100万元的项目提供经省科技厅备案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经费审计报告。

5. 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材料审核。项目牵头单位对项目验收评价材料进行审核和完善,经推荐单位初审合格后,将材料报送市科技局或项目验收委托单位审核。市科技局应指导项目牵头单位补充完善验收评价材料。

(三)专家评价。市科技局组织专家组进行验收评价。从四川省科技专家库、资阳市科技专家库中选取同行专家,专家组不少于5人(同一单位专家不超过总数三分之一),技术专家为主、财务专家为辅组成专家组人数为单数,100万元的项目,财务专家不少于2名),选取专家应遵守《四川省科技项目专家库管理工作规程(试行)》和《资阳市科技项目专家库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相关回避规定,并签订《廉政承诺书》。

1. 技术评价。技术专家根据项目任务合同书,独立审核项目验收评价报告和支撑材料,对目标任务、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评价。填写项目验收评价表出具验收评价意见。

2. 财务评价。财务专家根据项目任务合同书,独立审核支出明细账及支撑材料,对资金管理与使用情况进行评价。填写项目财务验收评价表,根据评价结果出具验收意见。

3. 其中有下列情况的,财务专家只对财务审计报告中未认定的经费使用情况及项目后续支出进行评价,不再对审计报告已认定的经费情况进行专家评价。财务专家可对审计报告的质量进行评价。

1)提供了通过省科技厅备案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的项目,审计报告的结论,可作为项目验收评价的直接依据。

2财政支持经费为20万元(不含)100万元(不含),且项目承担单位为国有企事业单位和四川省大企业大集团、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内的民营企业,其内部审计机构提供的项目验收评价财务审计报告及结论,可作为项目验收评价的直接依据。

4. 验收专家组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质询,需要整改完善的,形成《验收资料问题清单》,交项目牵头单位补充。项目牵头单位应于15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并提交整改材料《验收资料问题清单》及整改材料经问题提出专家签字认可后,一并交验收专家组组长核定。

5. 对能现场做出验收评价意见的,验收专家组现场形成验收意见,由验收专家组组长保存;对不能现场做出验收评价意见,项目牵头单位可且仅可申请第二次验收评价。

6. 项目验收评价意见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

1)超额高质量完成项目任务书确定的目标和任务,且评分在90分(含)及以上的,验收评价意见为优秀。

2)按预期要求完成项目任务书确定的目标和任务,且评分在90分(不含)—70分(含)的,验收评价意见为合格。

3)因研究不负责、成果质量差等原因未完成项目任务书确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或发生以下情况之一,且评分在70分(不含)以下的,验收评价意见为不合格。

项目单位或个人提供的文件、资料、数据弄虚作假

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严重科研不端或失信行为

项目实施过程中有严重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15个工作日内未提交专家验收要求的整改材料的。

市科技局党组会议审定。市科技局根据专家验收评价评意见和验收评价材料,经党组会议审定出具验收评价结论。

验收评价材料归档。项目牵头单位将验收评价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三份,经项目牵头单位、项目推荐单位、市科技局盖章后,市科技局、项目推荐单位、项目牵头单位各留存一份

四十  项目验收结论为优秀合格的,项目结余资金按照《资阳市科技计划项目结余资金管理使用工作规程》(资科〔202250号)留归项目单位使用。

四十  对通过专家验收评价项目验收评价结论为不合格的,项目结余资金按照《资阳市财政科技资金退回工作规程》(资科〔202250号)的规定退回财政,取消项目牵头单位(含法人代表)和项目负责人3各类科技项目申报资格并通报推荐单位

四十  项目处置。采取以下两种方式处置的项目,项目结论为不合格

(一)终止项目。为体现科研宽容失败,因以下原因,由项目牵头单位及时提出书面申请,推荐单位审核,经组织专家论证后,由市科技局终止项目。项目结余资金按照《资阳市财政科技资金退回工作规程》(资科〔202250号)的规定退回财政,取消项目牵头单位(含法人代表)和项目负责人3各类科技项目申报资格并通报推荐单位

1.因国家或我省政策调整、市场变化、自然灾害、项目负责人离职或死亡等客观原因,在项目执行期内未组织实施项目,或实施了项目却无法完成目标任务的。

2.项目实施过程中,经实践证明技术路线不可行或不合理,且无改进办法,导致项目无法完成目标任务的。

(二)撤销项目。项目到期1年后仍未完成验收评价,包括项目单位或项目负责人不配合开展验收评价、项目单位已吊销或注销等情况,由市科技局撤销项目。项目资金全部退回市财政局,取消项目牵头单位(含法人代表)和项目负责人各类科技资金申报资格,并通报推荐单位。项目资金未按期退回的,按照《资阳市财政科技资金退回工作规程》(资科〔202250号)的规定处置。

建立项目验收评价机制。市科技局结合科研规律优化项目绩效和资金评价体系,对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等进行一次性验收评价。项目单位应当强化管理人员、科研人员的预算绩效管理意识,积极配合验收评价。

第五十  项目形成的研究成果,包括论文、专著等,应标注资阳市科技计划资助(英文标注:“Supported by Ziyang Science and Technology Program”)字样及项目立项编号。标注成果作为验收评价的确认依据。  

五十  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的归属、使用和转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等执行。

五十  项目单位应当积极应用和有序扩散项目成果,传播和普及科学知识,促进技术交易和成果转化,并落实支持成果转化的科研人员激励政策。

五十  对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及取得的成果,按有关规定进行密级评定、确认和保密管理。

 监督与保障

第五十  实行逐级问责对资阳市科技计划项目实施中发生的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科学技术部令第19号)等相关法律规定处理。坚持自律与监督并重,项目单位应建立自查自纠机制,加强风险防控,强化管理人员和科研人员责任意识、绩效意识、自律意识和科研诚信,积极配合监督工作。

第五十  项目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对项目被撤销、申报资格被限制等处理有异议的,可由项目牵头单位书面申诉,经推荐单位审核同意后,报市科技局研究处理。

第五十对撤销项目或存在违规且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责任主体,根据违规行为,视情况纳入科研诚信记录管理;对严重失信行为,加强与其他社会信用体系衔接,实施联合惩戒;对涉嫌违纪违法的,依照有关规定移送有关机关。

第五十建立公众参与监督工作机制。按规定做好项目立项等信息公开,主动接受公众和舆论监督,听取意见,推动和改进相关工作。收到投诉举报的,应当按有关规定处理和反馈;投诉举报事项不在权限范围内的,应按规定移交相关部门。

第五十  项目管理各级主体须做好项目任务书、重要调整事项审批资料、验收评价材料等重要资料的档案保存管理,以便存档备查。

第九章  附则

十条  市科技局加强制度废改立,依据本办法及时修订完善财政科技计划后补助资金管理、审核验收评价、结余资金管理使用、资金退回工作等制度规定,及时建立完善科学技术活动举报投诉、项目验收评价、相关专项管理细则等制度规定。

第六十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印发30日后起施行2022214日印发的《资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资科〔20227号)同时废止。于本办法施行前到期的项目,按照2022214日印发的《资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资科〔20227号)进行管理。于本办法施行后到期的项目,按照本办法管理。

附件2

《资阳市科技计划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政策解读

制定背景

2022年,省科技厅联合省财政厅出台了《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2023年,省科技厅修订出台了《四川省科技计划管理办法》,对项目实施和经费管理进行了重大改革,因此,2022年印发的《资阳市科技计划管理办法》(资科〔20227号)已不再适用新的管理规定为保证资阳市科技计划的顺利实施,实现科学、规范、高效、公平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国发〔201825号)、《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科学技术部令第19号)精神,按照《四川省深化省级财政科技计划管理改革方案》(川府发〔20175号)《四川省科技计划管理办法》(川科政〔20224号)《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川财规〔201910号)要求,市科学技术局牵头起草了《资阳市科技计划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

、制定依据

(一)《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国发〔201825号)

(二)《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科学技术部令第19号)

(三)《四川省深化省级财政科技计划管理改革方案》(川府发〔20175号)

(四)《四川省科技计划管理办法》(川科政〔20224号)

(五)《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川财规〔201910号)

、《办法》的主要内容及说明

《办法》共有9部分。

一是总则。明确了制定目的和政策依据、资金来源和管理单位、项目类别等

二是组织与管理职责。明确了项目各方职能职责

三是项目申报与立项。明确了项目立项流程和项目负责人条件

四是项目实施与过程管理。明确了项目实施单位职责和项目过程管理的要求及程序

五是金管理与使用。明确了资金支持方向和开支范围

是预算编制资金下达。明确了专项资金使用原则及调整要求。

七是项目验收暨绩效评价。明确了项目验收评价标准、验收方式及处置方式

八是监督与保障。明确了项目实行逐级问责

九是附则。明确了项目实施时间,以及新旧政策衔接要求。

附件3

资阳市市级科普基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科普能力建设,进一步规范市级科普基地(以下简称科普基地)的运行和管理,推动科技创新工作和科学普及工作两翼齐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四川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四川省省级科普基地管理办法》以及我市科普事业发展规划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科普基地的申报、认定和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   科普基地是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夯实创新发展社会基础的重要场所,是向公众传播普及科学知识、宣传展示科技创新成就、提高公民科学素质、提供公共科普服务的重要阵地,在开展社会性、群众性、经常性的科普活动中具有典型示范、带动辐射作用,是我市科普能力建设的重要部分。主要包括场馆类、生产示范类、教育培训类等3个类别。

第四条   资阳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科技)会同中共资阳市委宣传部(以下简称市委宣传部)、资阳市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市科协)共同负责市级科普基地的认定和管理工作。科普基地县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协助科技局对科普基地的日常运行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申报科普基地的主体应为资阳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鲜明的科普主题,具备与开展科普工作相匹配的资源、设施、场所等条件,具有可供公众观看、阅读和索取的科普音像、文字、图片资料

(二)在全同行业或同领域中具有先进的科普展示水平和科技知识传播能力,并具有显著的示范带动作用

(三)具有常设科普工作机构和完善的管理制度,有年度科普工作计划和中长期科普工作规划

(四)配备专兼职科普讲解人员

(五)具有稳定的经费来源,科普经费列入单位年度预算,能保证科普活动的正常开展

(六)面向公众提供科普服务实效明显,近2年累计组织开展具有一定规模的科普活动5次以上

(七)具有网站、微信、微博等对外宣传渠道,并定期更新。

第六条   场馆类科普基地是指以展示涵盖多学科、多领域或专题性科普知识的有形互动展品为主,长期面向公众开展科普活动的固定场所,包括科技馆、教育文化场馆以及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其他组织内部具有科普功能并有条件向公众开放的场馆、实验室等。申报场馆类科普基地应具备以下分类条件:

(一)科技馆建筑面积一般不少于1000平方米,教育文化场馆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属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其他组织内部具有科普功能并有条件向公众开放类的场馆、实验室等的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

(二)具备与场馆面积、展品数量、参观人次相应的专、兼职科普讲解人员,其中,科技馆专职科普讲解人员不少于1名,属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其他组织内部具有科普功能并有条件向公众开放的场馆、实验室等的科普专、兼职讲解人员,不少于1

(三)每年向社会公众开放一般不少于200天,其中属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其他组织内部具有科普功能并有条件向公众开放类的场馆、实验室等每年向社会公众开放不少于50天,每年对青少年实行优惠或免费开放的天数不少于15天(含法定节假日),科技活动周、科普活动月、全国科技工作者日等国、省、市级重大科普活动期间对公众实行优惠或免费开放,并公布开放的具体日期和活动内容

(四)年接待公众一般不少于5000人次,其中属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其他组织内部具有科普功能并有条件向公众开放类的场馆、实验室等,不少于100人次

(五)具有科普活动策划、组织及实施能力,能利用多种手段和载体定期面向社区、学校、基层单位、农村等开展科普活动。

   生产示范类科普基地是指在技术创新、环境保护、生物医药、食品健康、现代农业等领域,既具有行业代表性,又具备面向公众开展科普活动能力的企事业单位、产业园区等。申报生产示范类科普基地应具备以下分类条件:

(一)所展示的生产技术或工艺流程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或具有规模示范性

(二)建有固定的科普主题展厅,其中属于企事业类的科普展厅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属于产业园区类的展厅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

(三)设有安全的参观通道和匹配的科普标识,具有体现特色的科普解说词

(四)配备1名以上专、兼职科普讲解人员

(五)面向社会公众开放,其中企事业类科普基地每年向社会公众开放不少于50天、年接待公众不少于2000人次,产业园区类科普基地每年向社会公众开放不少于100天、年接待公众不少于3000人次。

(六)同周边社区、学校等建立长期联系,定期组织开展共建活动。

   教育培训类科普基地是指针对科普从业人员、科普志愿者、普通公众(青少年、城镇居民等)开展科普培训和实践的机构。申报教育培训类科普基地应具备以下分类条件:

(一)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成立,并设有专门从事科普教育培训的部门

(二)具备一定规模的用于科普教育培训的固定场所及设施设备,用于科普教育活动的场所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

(三)开展科普教育和实践的内容特色鲜明、形式多样,具有完善的课程体系(教材、教学大纲、课程设置等)和明确培训计划,具备持续开发科普教育课程资源的能力

(四)专职教育培训人员不少于3名,并聘任一定数量的客座专家等兼职培训人员

(五)每年向社会公众开放不少于150天,年培训人员2000人次以上。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科普基地申报工作每年开展一次。县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科普基地的审核与推荐工作。

第十条  政府各部门、中央在川单位可直接报送申报材料或与县区进行联合申报,联合申报科普基地的需指定一个主要依托单位。

第十   鼓励多部门、县区就相同领域或行业联建共建科普基地。参与联建共建各方应当签订联建共建协议书,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并指定一个主要依托单位。

第十   符合上述申报条件的单位,按要求填写《资阳市市级科普基地认定申报表》,报送所在县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县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对申报表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后,统一报送市科技局。联合申报、联建共建科普基地的需以一个主要依托单位进行申报。

第四章    评审与认定

第十   科技局会同市委宣传部、市科协共同组织开展科普基地的评审工作。

第十   评审程序分为资格审查、会议评审、现场考察、综合评议四个阶段。其中,资格审查主要按照上述申报条件对申报单位资格进行检查;会议评审主要了解申报单位在科普资源、科普展示、科普活动、科普管理等方面的情况;现场考察主要对申报材料与现场情况进行核实;综合评议主要由科技局、市委宣传部、市科协综合会议评审、现场考察等情况提出科普基地建议名单。

第十   科普基地建议名单在市政府官方网站等网站上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有异议者,应在公示期内实名向科技局书面提出,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逾期和匿名异议不予受理。

第十   经公示无异议或经调查异议不成立的,提交科技局办公会议审议。科技局办公会议审定后,由科技局市委宣传部、市科协联合授牌。认定有效期为三年,到期后需进行复核。

第五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   科普基地应遵守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和社会准则,不断完善组织机构及工作制度,加强自身能力建设,充分发挥自身特色,着力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科技创新中心工作,在全社会推动形成讲科学、爱科学、学科学、用科学的良好氛围。

十八   科普基地每年应在科技活动周、科普活动月、全国科技工作者日等国、省、市级重大群众性科普活动期间,积极组织开展特色科普活动,主动做好信息报送和宣传推广工作,积极发挥科普基地的示范带动作用。

十九   科技局对科普基地择优给予科普能力建设支持,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支持申报省级科普基地。

第二十条   科普基地实行动态管理。科普基地每年需向科技局报送年度科普工作总结和计划,作为综合评估的基础材料;每三年按本办法认定程序对科普基地是否符合认定条件、科普工作综合效益是否良好等方面进行复核。复核方式包括实地核查和材料核查两种,具体方式根据科普基地的实际情况选择确定。复核结果包括:

(一)合格。科普基地认定后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能够持续开展科普工作,发挥示范带动作用的定为合格,继续认定为资阳市市级科普基地

(二)限期整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为一年:

1.连续两年不提交年度科普工作总结和计划的

2.科普内容陈旧或科普设施老化,不能正常运行和对外开放的

3.观众对展示展览条件、接待服务水平等意见较大且造成恶劣影响的

4.不能发挥科普基地作用或评审专家认为不完全符合科普基地条件的

整改限期到期后,由科技局会同市委宣传部、市科协组织专家实地考核后合格的,继续认定为资阳市市级科普基地

第二十   科普基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资阳市市级科普基地称号:

1.科普功能已经丧失或发生重大变化且变化后不符合本办法认定条件,经专家考核、审议后建议为不通过复核的

2.限期整改后,经专家考核、审议后仍达不到申报条件要求的

3.不接受科技局业务指导和科普任务的

4.发生重大责任事故,受到国、省、市级有关部门处罚的

5.发生泄漏国家科技秘密或危害国家科技安全事件的

6.宣传邪教、封建迷信,或从事反科学、伪科学活动的

7.有损害公众利益或违纪违法行为的。

第六章      

第二十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认定为科普基地的,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重新认定

第二十  本办法由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  本办法自印发30日后起施行。

附件4

资阳市市级科普基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政策解读

制定背景

为加强我科普能力建设,进一步规范市级科普基地(以下简称科普基地)的运行和管理,夯实省级科普基地创建基础,推动科技创新工作和科学普及工作两翼齐飞市科学技术局牵头起草了《资阳市市级科普基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

、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

(二)《四川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三)四川省省级科普基地管理办法》

、《办法》的主要内容及说明

《办法》共有9部分。

一是总则。明确了建设目的和管理单位

二是申报条件。明确了申报条件和基地类型

三是申报程序。明确申报程序。

四是评审与认定。明确了由科技、宣传和科协共同开展评审认定工作

五是运行与管理。明确了免费开放要求、日常管理及处置

六是附则。

附件5

资阳市专家库管理工作规程(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专家库管理,根据《四川省科技项目专家库管理工作规程(试行)》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专家库是科技计划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专家库专家参与我市科技项目、创新平台、科技成果等的评审评估、验收暨绩效评价等科技活动。

第三条资阳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资阳市科技局)是专家库的管理部门,负责专家库建设的总体部署和统筹协调,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和管理制度。

第四条专家库建设遵循广泛征集、择优遴选、科学分级、动态管理、规范使用的原则建设和运行。

第二章  专家库建设

第五条专家库专家主要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事业等单位中具有较强的理论和专业知识以及丰富实践经验的专业人员中选取。

第六条专家入库基本条件。

(一)公正诚信,廉洁自律;工作责任心强,能够以严谨的科学精神,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开展各项评审评估工作;无学术道德问题,无科研失信、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

(二)具有较高的专业学术水平和较强的分析判断能力,熟悉相关领域或行业的研发、成果转化及国内外科技创新与产业发展、经济发展动态,熟悉创新创业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范制度等。

(三)身体健康,能独立完成评审评估等工作。

第七条专家分类。入库专家分为技术专家、管理专家、财务专家。需分别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技术专家。

1)近5年作为项目组主要成员获得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及以上科技奖励。

2)作为负责人承担过省自然科学基金、省科技重大专项、省重点研发计划等省级科技计划项目(课题),验收评价结论为优秀

3)副高级及以上职称,在相关领域开展研究工作3年以上。

2.管理专家。

1)上市公司、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省级园区、创业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学术学会,国、省、市级科技创新基地(平台)等高级管理人员。

2)从事科技管理,熟悉相关领域科技研发与成果转化、技术转移转化等工作,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人员。

3.财务专家。

1)具有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后从事相关工作3年以上或具有会计副高级及以上职称人员;

2)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上市公司等的财务部门负责人。

第八条 专家入库方式。

(一)市内专家公开征集入库。

专家入库采取本人自愿、单位推荐的方式,经所在单位或地方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向资阳市科技局推荐。相关单位聘请的港澳台专家、外籍专家也可由专家提出申请,经聘用单位和相关管理部门审核后,向资阳市科技局推荐。资阳市科技局对符合条件的专家审验后入库。

(二)市外专家共建共享入库。

专家入库采取本人自愿申请的方式,经所在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向资阳市科技局推荐。资阳市科技局对符合条件的专家审验后入库。

(三)资阳市科技局邀请入库。

资阳市科技局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符合条件的专家入库。邀请入库专家比例不超过专家库总量的25%

第九条专家入库流程。

1.公开征集。资阳市科技局公开不定期征集专家,专家入库申请常年受理。

2.入库申请。专家填写《资阳市科技项目评审专家申请表》并附上相关支撑材料。

3.核实推荐。专家所在单位或地方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对专家资格条件、支撑材料真实性进行核实后推荐。

4.审验入库。资阳市科技局根据专家所在单位或地方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推荐情况,对专家信息进行审验入库。

第十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予以专家出库处理。

(一)擅自泄露评审评估的内容、过程和结果等重要信息的。

(二)应主动申请回避而未申请回避的。

(三)在参加专家评审活动过程中,存在徇私舞弊,接受或索取相关单位(个人)的馈赠、宴请或不正当利益的。

(四)存在伪造、篡改和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发生科研实践和结果背离科研事实等科研诚信和伦理责任问题的。

(五)触犯法律、法规而被追究法律责任的。

(六)其他情形不适宜再担任评审专家的。

1.无故拒绝参加科技评审活动2次以上。

2.未按时完成项目评审工作。

3.在项目评审过程中,弃权比例超过30%

4.在项目评审过程中,无故选取筛选性指标,造成项目评价明显异常。

5.评审结果与评审要求多次出现严重偏差的。

第十专家出库程序。

(一)主动出库。专家可直接申请出库,主动出库的专家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入库。

(二)取消专家库专家资格。有本办法第十二条所列情况的,由资阳市科技局核实相关情况后,取消专家库专家资格并作出库处理,且不得再次申请入库。

第三章  专家库的使用管理

第十科技项目、创新平台、科技成果等的评审评估、验收、绩效评价等科技活动所需专家,原则上从专家库中选取。

第十市级有关部门、地方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有关单位等需要使用专家库专家的,依申请使用,专家自愿参与。

第十专家选取。

(一)专家选取由资阳市科技局负责组织评审评估、验收、绩效评价工作的科室负责选取,资阳市科技局行使科技监督与诚信建设的科室、市纪委派驻纪检组负责监督。

(二)项目评审专家选取抽取候选专家。

(三)项目验收、绩效评价、中期评估、现场考察专家选取时,可由相关科室在专家库中直接选取。

第十专家库建立科研诚信记录机制。对专家参与评审活动情况进行记录,作为后续使用专家参考。

第四章  专家权利和义务

第十专家参与评审活动的权利。

(一)以个人身份独立提出意见和建议,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干预。

(二)按照有关规定获取相应评审劳务报酬。

(三)有权拒绝参加自己不熟悉的专业技术领域的评审活动。

(四)可自愿退出专家库。

第十专家参与评审活动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参与评审评估等活动,提出专业意见,不得委托他人代评。

(二)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及保密规定,严禁泄露在评审评估过程中知悉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严禁泄露评审评估的内容、过程及结果等重要信息,不得侵犯被评审评估项目的知识产权。

(三)参与评审评估的活动与本人或所在单位有利害关系,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回避。

(四)不得接受或索取被评审评估项目所属单位及有关单位和人员的馈赠、宴请或其他不正当利益。

(五)如实填写个人有关信息资料,接受进入专家库的资格审验、信用评定。个人信息发生变动时,及时登录信息系统更新信息。

第五章  监督管理

十八资阳市科技局对专家的评审活动进行监督。在评审过程中,发现专家存在徇私舞弊、不按规定进行评审、违反评审纪律和有关规定等行为的,应当终止该专家的评审活动,必要时重新组织评审。

十九评审活动组织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泄露评审专家信息和评审情况。

第二十条资阳市科技局应加强专家库的建设,使用专家库的单位有责任和义务确保专家库及专家个人信息的保密和安全。严禁私自复制、下载、泄露、转让或出售专家库中的信息和资料。

第二十使用专家库的单位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经资阳市科技局核实,暂停其使用专家库,整改到位后方可重新使用。

(一)私自复制、下载、转让或出售专家库中的信息和资料的。

(二)对专家进行恶意评价的。

第二十四条因专家个人的违规、违法等行为对有关单位造成损失的,由涉事专家本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本规程由资阳市科技局责解释。

第二十本规程自印发30日后实行。

附件6

资阳市专家库管理工作规程(征求意见稿)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按照《四川省科技项目专家库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专家库管理,充分发挥专家在科技活动中的咨询作用,提高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水平,制订了《资阳市专家库管理工作规程(征求意见稿)》(川科政〔20234号)。

二、主要内容

《工作规程》共有六部分。

一是总则。明确了专家库的主管单位和专家工作范围

二是专家库建设。明确了专家库专家遴选的范围、专家入库的基本条件,明确了专家出库情形及流程。

三是专家库的使用管理。明确专家库的适用范围、专家的选取及回避原则、科研诚信要求等。

四是专家权利和义务。对专家参与评审活动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做了明确规定。

五是监督管理。对专家库的使用单位在使用专家库的过程中应履行的责任和义务。

六是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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