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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工业用地提质增效助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及解读

时间:2024-06-18   浏览量:7696

关于征求《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工业用地提质增效助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及解读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工业强市战略,进一步强化工业项目用地保障,促进工业用地集约高效利用,助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资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起草了《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工业用地提质增效助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各界人士对征求意见稿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24718日前通过以下渠道和方式反馈。感谢您的参与与支持!

一、信函邮寄地址: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二环路口118号,资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908室收,邮编:641300

二、电子邮箱:362274409@qq.com

三、反馈电话:028-26538629

特此公告。

附件:1.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工业用地提质增效助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2.资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推动工业用地提质增效助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通知》的解读

资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618

附件1

资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推动工业用地提质增效助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工业强市战略,进一步强化工业项目用地保障,促进工业用地集约高效利用,助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发挥规划引领作用

保持工业用地总量稳定。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对工业用地的安排,各县(区)、高新区、临空经济区应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划定工业用地控制线。工业用地控制线是城镇开发边界内需严格管控的工业用地范围,包括新增工业用地、拟保留使用的现状工业用地以及附属的公共服务、市政基础设施、绿地广场等用地。工业用地控制线一经划定,不得随意调整,经论证确需优化控制线范围的,应选择临近工业用地控制线区位较优、配套较好的非工业用途的建设用地进行增补,增补后规划调整为工业用地,保障控制线面积不减少。每年各类建设用地出让计划中工业用地占比原则上不得低于30%,新增建设用地规模指标用于工业用地占比原则上不低于30%。新增工业用地原则上不在开发区和产业园区之外安排,确需在开发区外安排重大或有特殊工艺要求的工 业项目须由县(市区)组织专题论证。

合理确定工业用地规划指标。新上工业项目容积率原则上不低于1.0。除生产安全、工艺流程等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外,应使用或建设多层厂房生产,多层厂房原则上不低于三层,容积率不低于1.3、建筑密度不低于35%。直接为项目工业生产服务的办公、会议、食堂和职工宿舍等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且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建筑面积的15%。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工业用地绿地率应从低要求,新建工业项目内部不得安排非安全生产必需的绿地,改建、扩建工业项目不得新增绿地,严禁建设花园式工厂。增强工业园区规划灵活性,在满足道路刚性指标要求的前提下,可将局部支路做弹性道路控制,弹性道路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走向变化、降低等级、功能置换等调整,为产业规模化预留空间。

严格工业用地用途管控。坚持工业用地姓的原则,工业用地用途转换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工业用地转换为住宅、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用地的,需依法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调查,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用途管控时应确保达到符合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治理要求。工业用地控制线内除因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绿地等公共利益需要外,不得调整为其他非工业用途,尤其不得调整为居住、商业用途。已出让工业用地除土地出让合同已经约定外,受让人申请改变土地用途的应予以收回。新出让工业用地应在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约定受让人申请改变土地用途的应由出让人依法予以收回。

二、全面加快工业用地审批提速

严格工业项目用地准入。各县(区)、高新区、临空经济区要建立园区牵头,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自然资源和规划、科技、商务、经济合作、统计等相关部门参加的联席审查制度,重点对项目是否符合园区产业准入政策、固定资产投资、能耗、环保和用地标准等进行审查论证。严格落实《禁止用地目录》、《限制用地目录》和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要求,对突破用地控制指标的须进行节地评价论证。对用地规模100亩以上的工业项目,联席审查时要对其规模合理性进行充分论证。对用地需求超过 500 亩以上的工业项目和分期建 设项目,根据实际投资额和建设进度实行分期供地,每期所供宗 地开发建设周期不超过 3 年。

深入开展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所有园区全面推行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各地要认真开展区域评估工作,由园区管委会牵头组织相关部门,根据产业定位和不同产业项目建设前置审批涉及的评估事项,确定实施区域评估的范围和清单,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有关机构开展评估评价。区域评估成果由园区管委会统一管理,要注重评估评价的时效性,避免因失效问题重复评估评价。要严格落实双合同管理,切实加强事后监管。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要依据土地出让合同对项目开竣工时间、规划指标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管;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要严格依据履约协议对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土地效益等约定指标进行达产复核,未按约定竣工、达产或未达标的,按照投资建设协议有关约定进行惩戒,相关违规违约行为纳入信用档案管理,相应市场主体失信信息归集推送至省社会信用信息平台,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四川)和信用中国(四川)进行公示,对严重失信的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

优化工业用地审批流程。对已经组织开展的区域评估事项,审批部门直接使用有效的评估成果,除入驻项目除对生态环境、安全生产等有重大影响,或高于区域性统一评估评价标准的,以及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的外,不再对区域内的市场主体单独提出评估要求。优化工业用地不动产登记业务流程,土地供地前完成地籍调查工作,在缴清土地价款并交付土地时一并核发不动产权证书,实现交地即交证。支持通用行业的工业用地带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施工图设计方案出让,在竞得人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缴清土地价款后,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实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同步办理,实现拿地即开工

三、改革工业用地供应方式

推行工业用地供应租让并行。工业用地原则上不再采取20年以上的长期出让方式供应,应根据产业生命周期和市场需求灵活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等方式供应,缩短土地周转期限,降低用地成本。长期租赁,是指整宗土地在整个合同期内均以租赁方式使用,并由承租人按合同约定支付年租金的供应方式;采取长期租赁的,租赁期限不低于5年,不超过20年。先租后让,是指供地方先行以租赁方式提供用地,承租人投资产业用地项目达到约定条件后再转为出让的供应方式;先租后让的租赁年限不超过5年,与后续出让年限之和不超过20年。弹性年期出让,是指整宗土地以低于对应用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法定最高年限的使用年期出让的供应方式;弹性年期出让年限不超过20年。

规范租让并行供应程序。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和弹性年期出让应编制供地方案,公开履行招拍挂程序,审批管理与现有工业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程序相同。采取先租后让的,应将租赁期限、转出让的条件、租赁阶段解除合同时地上建(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一并纳入供地方案予以公告,并写入租赁合同。租赁期满符合转为出让条件的,与土地使用者直接签订出让合同。长期租赁、先租后让方式取得土地,承租人(受让人)未按合同约定时间动工开发建设的,由出租人(出让人)按照合同约定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弹性年期出让的,受让人未按出让合同约定时间动工开发建设的,出让人应当及时开展闲置土地调查和处置工作。

明晰工业用地使用权权能。承租人(受让人)按照合同约定依法缴纳土地租金或全部土地出让金后,可申请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以长期租赁方式供应的,不动产首次登记时权利类型登记为租赁,在办理首次、转移、变更、抵押等登记时,应审查截至登记时点土地租金是否已缴齐,未按时点缴齐租金的不予办理登记。承租人在按合同约定时间节点支付土地租金并完成开发建设取得房地一体不动产权证书后,可将依法登记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经县(区、管委会)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可将依法登记的土地使用权转让、转租。转让的,原承租人退出,租赁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同时转让给受让人,由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与受让人重新签订国有土地租赁合同;转租的,承租人与第三人建立附加租赁关系,第三人应履行租赁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的,承租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抵押权实现时,承租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同时转让。在工业用地最高出让年期内,租赁期届满,在满足合同约定续租条件的情况下,承租人申请续租应予以批准。

采用先租后让方式供应的,不动产首次登记时权利类型登记为租赁,转出让后重新登记为出让。租赁期内享有权能与长期租赁一致,转出让后享有权能与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一致。

采用弹性年期出让方式供应的,享有权能与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一致。出让年期届满,符合法定及合同约定续期条件的,受让人申请续期,应予以批准。

实行地价支持政策。采取长期租赁的,按不低于该宗地50年工业用地出让评估价的2%确定年租金标底,首期价款原则上按不低于5年的租金缴纳,剩余价款按不超过3期进行分期缴纳,每期缴纳价款不低于5年租金。采取先租后让的,起始价根据该宗地50年工业用地出让评估价进行修正后确定,修正系数为租赁年期加出让年期与法定最高年限的比值;土地租赁期间租金根据最终成交金额进行修正后确定,修正系数为租赁年限与租赁年限加出让年限的比值,原则上一次性缴纳;转出让后,成交价款扣减已交租金作为出让金,一次性缴纳。采取弹性年期出让的,起始价根据该宗地50年工业用地出让评估价进行修正后确定,修正系数为弹性年期出让年限与法定最高出让年限的比值,在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按出让价款的50%缴纳首期价款,余款在合同签订起1年内缴清。

四、盘活利用存量工业用地

支持低效工业用地再开发。在符合规划、不改变工业用地用途的前提下,允许市场主体以转让方式取得相邻多宗低效工业用地申请集中立体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根据规划支持其土地合并归宗,统筹规划、优化设计,经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批准后,重新核定土地使用条件、签订土地出让合同,除权利类型由划拨转为出让以及用地面积增加以外,不再补交土地价款;涉及用地面积增加的,按政府批准时点的地价水平,通过市场评估补缴土地价款。再开发涉及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等难以独立开发的零星土地,可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一并进行改造开发。

鼓励企业转型升级。工业企业履行完原土地出让合同和招商引资相关约定,在不改变土地使用权人的前提下,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在统筹考虑其产业规划符合性后,可批准其利用现有工业用地、工业厂房转型发展文化创意、健康养老、科技创新等产业,在5年内可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转型升级满5年,产权人应当按新用途完善用地手续,可以协议方式办理,按申请时点的地价政策补缴土地价款,但法律法规等有明确规定以及原土地出让合同等有约定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出让的除外,涉及规划调整的应按相关规定履行调整程序。过渡期内转型发展的用地不得分割转让、房屋不得分零出售。

积极开展存量资源招商。建立覆盖批而未供土地、闲置土地、低效用地和标准厂房用地的工业存量用地一张图,实施动态更新。在企业和项目引进时,根据工业存量土地一张图引导业主优先使用标准厂房,确需用地的优先使用批而未供土地。鼓励中小企业租赁或购买园区标准厂房,用地面积小于15亩且容积率低于2.0的工业项目,原则上使用标准厂房,不予单独供地;用地面积小于50亩且容积率低于2.0的工业项目,原则上使用标准厂房、低效工业用地、闲置土地、批而未供土地等存量土地资源,不再新增建设用地。鼓励国有企业和土地储备机构通过参与司法拍卖收购低效闲置的工业用地和厂房,纳入土地储备并盘活利用。

五、支持工业用地复合利用

提高工业用地功能兼容性。除原工业用地配套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外,单一工业用地内可合理兼容工业生产必需的研发、设计、检测、中试等设施,建筑面积不得高于工业项目总计容建筑面积的15%,并要符合相关工业建筑设计规范要求。超出上述比例的,按照多用途混合利用模式供应。

探索多用途混合利用模式。多用途混合利用的混合产业用地是指单一宗地土地使用功能超出产业用地兼容性规定的适建用途或比例,需要采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用地性质组合表达的产业用地。探索工业主导型的混合用地供应,在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时设置混合用地,以工业用地为主,可混合物流仓储、科研用地,容积率原则上不低于2.0,各类用途出让年限保持一致,均不得不超过20年。工业用途的计容建筑面积不低于宗地总计容建筑面积的60%。土地出让起始价根据各用途的构成比例,按多用途计算混合地价,通过市场评估,经集体决策确定。

支持地上、地下空间再开发利用。在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企业在现有工业用地上新建、扩建生产性用房,用地控制指标突破原规划条件的,应重新核定规划条件,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在确保生产安全、公共安全和环境安全的前提下,鼓励工业项目利用地下空间建设仓储、停车设施以及生活配套等设施。工业企业利用原有工业用地开发建设地下空间或新增工业用地结建的地下空间不收取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价款。

六、规范工业用地转让

规范工业用地转让。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人申请转让的,需经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管委会)批准同意。转让前,须对出让合同、招商引资协议、项目履行监管协议等履约情况进行复核,涉及土地闲置或逾期开、竣工等出让合同相关条款未履行的,须按要求接受调查处理后方可转让。招商引资、项目履约监管协议规定时点内相关条款未履行的,须按要求接受调查处理后方可转让。

工业用地剩余未开发部分分割转让的,剩余未开发部分须具备出具规划条件、设置出入口等独立开发条件。转让后用于新项目的,要符合产业政策,重新签订项目履约协议和土地出让合同,按标准地相关要求监管。

工业用地土地出让合同约定部分建筑应当移交政府相关部门的,该部分建筑可以办理转移登记。 工业用地分割转让后原权利人自持的产业用房建筑面积占分割转让前产业用房的建筑面积比例不得低于40%。工业用地及其地上建筑物自完成分割转让(转移)不动产登记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转让。具体起止时限在不动产权证书附记项中注记清楚。

实施预告登记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工业用地,对未完成开发总投资额度25%的,交易双方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后,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申请办理预告登记,预告登记权利人可以凭不动产预告登记证明及其他必要材料向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等部门办理建设项目相关报件手续。待开发投资达到转让条件后,再申请办理转让,经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管委会)批准后,新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与相关单位补充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和项目履约协议,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转移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探索建立工业用地分割登记制度。工业园区内已完成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的工业用地及其地上房屋,由土地使用权人申请,经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审核同意,可按幢、层等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进行分割登记。具体操作办法由市自然资源规划局牵头制定,报市政府审定后执行。

附件2

资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关于推动工业用地提质增效助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通知》的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工业强市战略,进一步强化工业项目用地保障,促进工业用地集约高效利用,助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近期国、省出台的工业用地有关政策要求,针对目前工业用地利用效益偏低、供应方式单一、供后履约监管薄弱、存量资源盘活利用不畅等问题,研究起草了《关于推动工业用地提质增效助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通知》。

二、制定依据

(一)《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第91号令);

(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4号);

(三)《自然资源部关于完善工业用地供应政策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201号);

(四)《自然资源部关于发布〈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72号);

(五)《自然资源部关于开展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171号);

(六)《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经济稳定增长和提质增效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政策措施的通知》(川府发〔201617号);

(七)四川省自然资源厅等8部门《关于加强开发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川自然资规〔20234号);

(八)《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川自然资发〔20241号)。

三、主要内容

《关于推动工业用地提质增效助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通知》主要从六个方面对工业用地进行制度设计。

(一)充分发挥规划引领作用。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保持工业用地总量稳定。提出要划定工业用地控制线,保障控制线面积不减少。每年各类建设用地出让计划中工业用地占比原则上不得低于30%。新增工业用地原则上不在开发区和产业园区之外安排,确需在开发区外安排重大或有特殊工艺要求的工业项目须由县(市区)组织专题论证。二是合理确定工业用地规划指标。新上工业项目容积率原则上不低于1.0。除生产安全、工艺流程等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外,应使用或建设多层厂房生产,多层厂房原则上不低于三层,容积率不低于1.3、建筑密度不低于35%。改建、扩建工业项目不得新增绿地,严禁建设花园式工厂。增强工业园区规划灵活性,在满足道路刚性指标要求的前提下,可将局部支路做弹性道路控制。三是严格工业用地用途管控。工业用地用途转换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工业用地转换为住宅、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用地的,需依法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调查,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用途管控时应确保达到符合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治理要求。

(二)全面加快工业用地审批提速。一是严格工业项目用地准入。提出要建立联席审查制度,重点对项目是否符合园区产业准入政策、固定资产投资、能耗、环保和用地标准等进行审查论证。对用地规模100亩以上和500以上的工业项目要对其规模合理性进行充分论证,适时采取分期供地。二是深入开展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重点对事前的区域评估进行规定,对事后的监管事项、部门职责进行明确,提出相关违规违约行为纳入信用档案管理并实施联合惩戒。三是优化工业用地审批流程。优化工业用地不动产登记业务流程,实现交地即交证。支持通用行业的工业用地带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施工图设计方案出让,实现拿地即开工

(三)改革工业用地供应方式。一是推行工业用地供应租让并行。工业用地原则上不再采取20年以上的长期出让方式供应,应根据产业生命周期和市场需求灵活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等方式供应,缩短土地周转期限,降低用地成本。二是规范租让并行供应程序。三是明晰工业用地使用权权能。对三种供应方式的权能进行明确,总体来看是与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权能一致。四是实行地价支持政策。对三种供应方式如何定价做了详细规定,增强可操作性。

(四)盘活利用存量工业用地。一是支持低效工业用地再开发。在符合规划、不改变工业用地用途的前提下,允许市场主体以转让方式取得相邻多宗低效工业用地申请集中立体开发利用。二是鼓励企业转型升级。细化了五年过渡期政策的操作方法。三是积极开展存量资源招商。引导业主优先使用标准厂房,确需用地的优先使用批而未供土地。

(五)支持工业用地复合利用。一是提高工业用地功能兼容性。除原工业用地配套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外,单一工业用地内可合理兼容工业生产必需的研发、设计、检测、中试等设施,建筑面积不得高于工业项目总计容建筑面积的15%。二是探索多用途混合利用模式。探索工业主导型的混合用地供应,在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时设置混合用地,以工业用地为主,可混合物流仓储、科研用地。三是支持地上、地下空间再开发利用。企业在现有工业用地上新建、扩建生产性用房,用地控制指标突破原规划条件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鼓励工业项目利用地下空间建设仓储、停车设施以及生活配套等设施,不收取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价款。

(六)规范工业用地转让。一是规范工业用地转让。工业用地转让的,需经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管委会)批准同意,须对出让合同、招商引资协议、项目履行监管协议等履约情况进行复核。允许工业用地剩余未开发部分分割转让。二是实施预告登记转让。对未完成开发总投资额度25%的,可申请办理预告登记,待开发投资达到转让条件后再申请办理转让。三是探索建立工业用地分割登记制度。工业园区内已完成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的工业用地及其地上房屋,由土地使用权人申请,经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审核同意,可按幢、层等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进行分割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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